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3:04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1992年8月24日 甘肃省旅游局)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国内旅游业向规范化轨道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旅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离开居住地到我国境内从事公务、体育、医疗、会议、商务、休假、探亲、结婚和参观游览等活动,而不是为了谋取某种职业。
第三条 国内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发展国内旅游要坚持“积极引导,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协调管理”的指导方针。提倡自费旅游,反对违反规定的公费旅游。
第四条 在现阶段,国内旅游形式要提倡、引导、鼓励团体旅游。
第五条 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宾馆、饭店、车船公司,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原则下,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机制与职能
第六条 国内旅游的行业管理,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年度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审核全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参与组织协调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负责制定岗位和专业考核标准,组织导游人员资格统考
和颁发导游证书:指导、检查和监督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管理旅游安全,保护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内旅游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申报工作,参与对景区和游览点的领导与管理;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计划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

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创新,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挖掘潜力,突出风格,坚持以人文资源为主,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开发并重,修复与重建并重,使旅游内容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同时,应注意旅游设施(包括住宿、交通、购物以及基
础设施等)和旅游服务的相互配套,形成综合接待能力。
第十条 树立市场导向观念,针对客源市场的需求,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客源市场紧密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多方筹措开发资金。依靠政府的投入,与城建投入结合,充分挖掘社会资金的潜力,并通过以旅游养旅游的方式,建立旅游发展基金。具体项目的开发可以正式立项,也可利用乡镇机制,采取集股统办的办法进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重要景点
的开发,并以一定方式参股,以利于客源的组织和景点的管理。

促销与接待
第十二条 加强外联宣传和销售工作,宣传促销应突出我省旅游特色,树立整体宣传、统一对外的观念。省旅游局以编辑制作全省综合性的宣传品为主,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与旅游经营单位合作的方式制作反映当地旅游资源、景点、线路的宣传品。宣传促销经费,应本着“
利益共享,费用分担”的原则,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 国内旅游的宣传应根据不同层次游客的兴趣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突出商品性的线路宣传。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充分开展横向联系,合理编排线路,不断推出具有特点的旅游线路,逐步形成国内旅游的推销网络。
第十四条 国内旅游业的经营,一律由专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游社(三类旅行社)负责,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布局,有计划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成立三类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兼营国内旅游业务时,要报经省旅游局审批。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应按国发(1985)70号文件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三、有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按照经
营的业务范围,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有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者,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省旅游局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此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到当
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严格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七条 第三类旅行社必须是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个人或以任何形式的个人承包及个人合伙的私营三类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招徕违反规定的公费旅游者,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奖励旅游休假旅游等,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制定合理的旅游价格,旅游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以旅游者的实际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率、费用率为计价原则,根据不同线路和接待标准,定出食、宿、交通、服务等全包价,或不同项目的单项价格。
第二十条 国内旅游只搞组团方式,组团人数要符合核算和管理要求,组团社的全陪和接团社的地陪,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研究。
组团社和接团社实行直接经营制和结算制,暂不设中间经营环节。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三类旅行社进行一次经济指标考核。主要考核指标是:1、营业净收入;2、接待人天收入;3、毛利率;4、利润总额;5、年人均营业收入;6、年人均利润;7、年人均上交税利;8、全年接待人数。
第二十二条 凡需在当地开设旅游售票代办处者,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营业。对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旅游代办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国内部,参照本办法执行,按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接受行业管理。

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切实提高国内旅游服务质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都要接受岗位培训。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旅行社健全企业组织,完善经营机制,组织好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凡批准注册的三类旅行社应按照“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提供明码实价、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接待国内旅游者的招待所、饭店、车船公司、购物摊点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服务规范。旅行社须与招待所、车船公司签定合同,保证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食宿和良好的运输工具,旅游汽车实行挂牌出车、严禁使用病车、超期服役车辆,禁止租用自营车辆运
送旅游者。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地区组织开展同类旅游企业的环境卫生,设备维修保养,精神文明,职业道德,经济效益,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的评比、考核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加强国内旅游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外出旅游时,应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国内旅游者因病、因伤的医疗费用,由旅游者自付。如发生意外事故,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旅游汽车要完好无损,车容车貌良好,卫生清洁。驾驶人员须具有十年以上、安全行车十万公里以上驾驶经历。凡旅游汽车,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统一颁发省旅游局印制的旅游汽车标志。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单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展旅游业务者;连续三年经营亏损者;正式导游人员不足5人者;导游人员无证上岗者;专职财会人员不足2人者;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者;超越经营范围违法经营者;不接受行业管理者
,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收入;
三、罚款;
四、限期或停业整顿;
五、取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条款单独或者合并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8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1999年北京大学等11所部属高校招收少数民族班计划任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落实1999年北京大学等11所部属高校招收少数民族班计划任务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1980年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国发〔1980〕98号),为加速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地区高级专门人才,切实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步伐,1999年继续在北京大学等11所部属高
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青岛海洋大学、中山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和陕西师范大学少数民族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570名(招生地区、学校及名额见附件)。招生计划已纳入各校1999年
度招生计划之中。
二、民族班为本科层次教育。除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民族班直接进行本科教育外,其它各校招收的民族班学生,都要自办或委托其他学校办民族预科班。预科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升入本科阶段学习,并纳入各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之中。考核不合格者,退回原籍。
三、民族班学生的待遇以及收费等问题参照学生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民族班学生为定向招生,毕业后一律回到原省、自治区工作。
五、举办民族班,对加强民族团结,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具有重大意义,是保证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多出高级专门人才的特殊有效措施,也是各高校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举办民族班任务的高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此项工作(包括招生计划)落到实处,并请于1999年1
月20日前将各校落实的民族班招生计划以及收费情况报送我部民族教育司和发展规划司。
附件:1999年北京大学等11所部属高校招收民族班计划任务表(略)



1998年12月30日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关于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环发〔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程逐步加快。但是,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没有严格执行我局2002年颁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以下简称《标准》)。有的地方甚至人为降低处理等级致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善,部分生活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现就执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应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北方缺水地区应实行中水回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若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或将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市景观用水,也应执行此标准。为防止水域发生富营养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式、半封闭水域时,应执行《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其他地区可执行《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污水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应限期达标。

  二、加强污泥和恶臭污染物的治理,配套建设污泥和恶臭污染治理设施

  必须按《标准》要求将污泥进行稳定化处理后妥善处置;若作为农用,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污泥农用污染物控制要求。含恶臭污染物的气体也必须达标排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规定配套建设恶臭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

  三、生活污水处理厂应按《标准》要求对主要水质指标进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应确实加强监管。

  四、新建和现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均应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及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装置。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